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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我国商标局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要求,授予给商标注册人以证实其商标专用权范畴的裁判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述的具体内容有:商标logo(样图),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为名及详细地址,商标注册核准应用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类型,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有效期限)。
领到商标注册证应当到商标局服务厅领到,如果是授权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组织申请办理的,商标局会将商标注册证邮递给商标代理公司机构。
申请办理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别的办理手续时必须交回原注册证的状况,《商标法[2]》以及《实施条例》仅有两个提及: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3]:“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销户其商标注册或是销户其商标logo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的,理应向商标局递交商标logo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4]:“《商标注册证》丢失或是损坏的,理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发放。《商标注册证》丢失的,理应在《商标公告》上发表遗失登报。损坏的《商标注册证》,理应在递交发放申请办理时交回商标局。”
而别的例如注销、注销申请注册不合理、合理满期未商标续展而销户,及其商标注册人死亡或是停止之日起一年满期未办转移办理手续而被销户等状况,《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都未要求要交回注册证,即便上述情况二种须交回注册证的状况,也未要求不交回将会出现哪些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因而具体情况是,许多申请注册人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时并不交回注册证,导致社会发展上存有很多的失效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