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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部分包括什么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强制许可的限制种类 1、外观设计不适用强制许可。 2、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6、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2)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3)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6)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